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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公布4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最高罚款3万元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8-06    阅读( )

  东南网福清8月29日讯(本网记者 郑梦婷)近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全社会公开4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典型案例,对4家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共处罚金6.6万元。

  据了解,因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的违法事实,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福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电器有限公司及其企业负责人等共计6家(名)企业及个人处以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4起典型安全违法案例皆为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执法利剑作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打好福清全市安全攻坚战。

  2023年5月5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合格、无证进行电焊作业。

  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确认,未见该员工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厂房出租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某休闲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配电箱无箱体连接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一般事故隐患,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消除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福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清某箱包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未保持通畅等问题。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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