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12时30分许,案外人杨某某驾驶魏某某所有的汽车,自海拉尔区阿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酒店的东侧道路时,被某酒店外墙脱落的建筑材料砸中,致使车辆右侧棚顶、车门、车圈等损坏。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具了接处警回执单。魏某某与某酒店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魏某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酒店也有责任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酒店已过保修期的墙体定期维护和修缮,根据呼伦贝尔市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魏某某车辆经过维修后虽恢复了使用状态,但是其使用价值及交易价值已受事故所影响,贬值损失客观存在。魏某某所产生的租车损失并非其过错导致,必一sport该车辆在损害事实发生时由案外人杨某某使用,在车辆受损后其使用该车辆代步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其租赁车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确定魏某某的租赁期限为5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某酒店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魏某某汽车维修费134747元、车辆价值贬损费205612元、租车费212700元,上述费用合计553059元。案件受理费9614元,由魏某某负担283元,由某酒店负担9331元。
某酒店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根据高院的再审裁定书,租车费部分一审判决金额过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酌减。魏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为杨某某,涉案车辆受损后,魏某某在未与某酒店协商的情况下,租赁了价格较高的车辆,其本人并未实际使用,并且魏某某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明租赁高档车辆的必要性,车辆正常使用功能主要为代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魏某某租赁高档车辆的价格远远超出了租赁普通车辆的价格,并非必要支出。故二审法院对租车费用酌定为30000元。
本案系经过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两次再审。从立案到本次审理结束,历时近3年的时间,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产生了极大的诉讼成本。且从2020年起,经济环境受到疫情影响,某酒店近两年一直处于负债经营,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酒店面临倒闭的风险。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正在进行“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对于租车费用部分进行了酌定,维护了某酒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考量各方面的综合情况后,对本案进行改判,不仅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指引,亦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更彰显了法院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时综合评判的考量,为呼伦贝尔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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