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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株洲市袁某甲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8-10    阅读( )

  今年来,省司法厅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等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工作。截至日前,我省19篇人民调解案例,被司法部列入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现推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专栏,供学习借鉴。

  2021年11月某日中午,患者袁某甲(男,53岁),自感右侧肢体麻木,到株洲市某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诊断为“高血压病”,为其开具口服苯磺酸左氨氮地平片、愈风宁心软胶囊及贝拉普利氨氮噻嗪片处方,嘱回家观察。次日,袁某甲病情加重伴失语由株洲市某医院急诊科转入神经内科住院治疗。袁某甲家属认为医院误诊、治疗不当,造成袁某甲病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医院进行赔偿。双方多次自行协商,未达成一致。2021年12月某日,袁某甲与株洲市某医院共同向株洲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调委受理该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及应当提交的资料。袁某甲因口齿不清、行动不便委托其兄袁某乙全权处理该纠纷。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袁某乙,了解袁某甲此次医疗纠纷情况。袁某乙表示,袁某甲因医院误诊、治疗不当,丧失劳动能力,且需终身陪护,医院应当负全责,要求赔偿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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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员了解袁某甲的诉求后,又与医方沟通,医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5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希望对责任认定模糊处理,患者诉求合理的情况下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后,调解员查阅袁某甲病历资料,并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结合相关专家意见,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分析。调解员认为,患者出现一侧肢体麻木症状就诊,接诊医生仅测量血压即诊断为高血压病进行治疗,未充分考虑急性脑卒中等其他病症可能,未及时采取血液、心电图、脑部CT等检查明确病症,患者有可能因漏诊错过脑梗最佳治疗时期。而漏诊采取的降压治疗手段也可能成为患者病情加重的原因之一。同时医方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也未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未及时安排患者住院。医方除述患者拒绝住院无相关证明记录。虽然患者本身存在高血压病史,左侧大脑中动脉M2段开口重度狭窄,即使给予相应早期处理,病情也有可能继续加重造成严重后果,加上患者起病时症状不典型,门诊非专科医师判断有一定难度。但是医方门诊处置不当仍然与患者目前失语、右侧肢体偏瘫等功能障碍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表示,不认可该分析意见,认为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接诊医生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相关诊疗规范和护理常规,且患者病情发展不完全是医生所能控制的,不是所有的病症都能药到病除,并表示如果患者诉求过高,则建议其走司法途径。

  考虑到袁某甲还在住院,情况尚未稳定,赔偿将涉及到伤残等级等诸多项目,需确定双方责任,建议等治疗结束后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进行调解。双方均赞同。经双方申请,2022年4月某日,株洲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案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调解员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向袁某乙进行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鉴定意见,医方应当对袁某甲进行赔偿,但应当按照法定赔偿项目进行测算。袁某乙表示,同意调解员的观点,但赔偿金额不能少于180万。

  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再次面对面调解。医方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对袁某乙提出的赔偿项目有异议:一是长期陪护费150元/天偏高,应为120元/天;二是护理年限应由20年改为5年;三是8.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按照相应标准应为3.5万元。

  袁某乙当即表示反对,情绪激动地指责医方推卸责任。调解员继续向双方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本案袁某甲53岁,且可能构成四级伤残,医方提出的护理期限5年无据可依,同时护理费应根据患者需要的护理人情况决定,建议医方做出调整。医方表示需要研究再确定,此次调解暂时中止。

  调解员继续通过电话开展调解,医方同意护理费赔偿年限按20年给付,但表示只愿意承担60%的责任。而袁某乙则认为,鉴定意见为医方负主要责任,因此责任比例应该是80%以上。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主要责任是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即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本案鉴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构成四级伤残,赔偿比例建议为70%较为合适。

  通过调解员的释法说理和反复劝说,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意见,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很快达成一致意见。

  1.双方均认可袁某甲的鉴定意见,双方一致同意以该鉴定意见为基础协商解决本次医疗纠纷,本调解协议为本次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

  2.医院一次性赔偿袁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7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医方于7月某日将赔偿金转入袁某甲指定银行账户。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依法依理、秉公调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在咨询相关医学专家对医疗行为作出客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明确责任,引导患方家属合法合理计算赔偿项目及金额,再通过耐心、细致、专业的调解,充分运用法理和情理劝说当事人,引导双方达成共识,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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