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全过程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压实责任,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服务效能,推动消防验收工作规范化、高效化、精细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消防验收的审批效率、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责任落实,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工作中履职履责不力的情况进行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一)提供技术指导。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消防验收前根据建设单位的自愿申请,邀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积极提供验前预检和技术指导并可由其协助项目消防验收,帮助建设单位提前发现问题,提前落实整改,切实降低整改成本、缩短验收周期,提升现场评定一次性合格率。
(二)发挥专家作用。依据省市服务重大项目名录,结合当地重点项目,组织具备良好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的专家进项目、进企业、进一线,积极开展“消防审验专家行”活动,提前防控、化解消防验收重点难点问题,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提高重大项目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助推项目建设提速增效。
(三)包容审慎监管。项目报验后,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首次发现的情节轻微、能及时改正且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并督促整改到位,按期整改完成并复查通过的,按流程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四)严格审批监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统一要求,不得增设受理条件、程序、环节,不得变相延长验收时间,严禁“隐性壁垒”“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遇到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当尽快与企业沟通,主动治理、未诉先办,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形成良性循环工作机制。
(一)纳入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消防验收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有效衔接,建立全过程消防审验监管体系。将消防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内容,各级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同质量安全一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召开监督交底会议或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时,应当一并告知消防验收有关要求。
(二)加强日常监督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发生频率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成本高问题的监管,全力消除工程报验前存在的工程质量隐患,如: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建筑防火间距,消防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泵房等平面布置,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等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设备基础等。
(三)强化隐蔽工程资料留存。在进行安装工程施工过程时,完成隐蔽工程同时,应有各类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在施工、监理验收合格后签字,作为技术资料留存。对消防有关的隐蔽工程、消防水炮等不便于在竣工后测试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应实施监督抽查抽测,形成佐证材料,供验收阶段核查。
(四)严格验收环节管理。消防验收阶段,坚持“审验一致”的原则,对项目按图施工及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核查。对照消防验收技术导则及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评定,相应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参加现场评定,专家意见作为现场评定结论判定的重要依据。
(一)随机抽取专家。主管部门对需要邀请专家协助查验的项目,应在省市消防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提出的相关意见在审批系统留痕。同时,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等方面合理抽取专家人员数量。对参建单位提出协助查验的专家人员可能影响项目公正验收的,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动态更换。
(二)实行一次告知。对查验出的问题应明确具体部位和理由,坚持同类问题一次性全面查验到位、一次性现场告知到位、一次性技术指导到位,一次性整改复查到位,避免对项目多次查验和反复查验。在复验阶段,除确需专家到场查验的复杂技术问题,可不再邀请专家协助复验。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开展房屋建筑、市政类工程及其他29类建设工程查验时,可结合项目实际,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查验。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消防验收(备案)意见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确保完工项目及时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畴,形成监管闭环。
借助省消防审验系统在全市全面推行消防验收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验收档案的电子化存档,严禁在省平台系统外受理审批消防验收项目,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减少主观判定要素。持续优化市建设工程智慧化平台消防板块验收台账功能,做到省市平台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提升验收效率。
主管部门应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查验或事前服务环节,严格把关申验项目的施工完成及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对不具备调试条件即报验的,应重点核查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以及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经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取证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对相应办件实施退档处理。必一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