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绍宋中清律师的第8起经典案例: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使用非卫生人员行医掰断患者大腿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小伙坚持请宋中清律师代理,并指导其在诉讼期间举报到卫健委,催促执法最终获得行政处罚医院的决定,成为法院判决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医院强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45%~55%”不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证据。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助手,宫文彤。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例:案件背景原告是一位年轻的小伙王某,因腿部疾病前往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求医。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安排了一名未取得《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对其进行康复治疗。不幸的是,张某某大力掰断了王某大腿,最终造成了八级伤残。法律行动面对这一不幸事件,原告坚持请宋中清律师代理此案。在诉讼期间,律师指导原告向卫健委举报医院的不当行为,并经过持续努力成功促使卫健委对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这一行政处罚成为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证明了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患者向医院提出诊查、治疗请求,医院作出承诺并收取诊疗费用后,医疗服务合同即告成立。法院进一步指出,医院对危重病人的医疗服务应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在本案中,医院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安排非专业人员进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法院认定医院使用张某某行医的部分合同无效,并判决医院全责赔偿原告47.5万元损失。案件意义此案的判决对于医疗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它强调了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医务人员的资质、维护病历资料的真实性等。同时,此案也体现了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展现了原告与律师通力配合,坚定不放弃追究医方行政违法责任,以利于民事保护受害者的智慧、意志和决心。结论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不仅是对医疗机构的一次警醒,也是对患者权益保护的一次胜利。它提醒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患者在面对不公时,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这起案件的判决,无疑为类似情况下的患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