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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小心这些“坑”!安徽公布网络交易十大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9-06    阅读( )

  “双十一”来临之际,面对商家、平台推出的各类系列促销活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推送的促销广告,消费者如何保持理性消费,避免踏入“低价”“优惠”网购陷阱?商家、平台在消费激增的购物旺季,如何落实主体责任、化解消费纠纷,依法合规经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交易十大违法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网购行为提个醒,也为网络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划红线。

  2023年7月19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福滋味包子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上的店铺“老包包子铺(锅贴生煎豆脑沙汤)”公示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调查,合肥展如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美 团外卖平台服务的被委托单位,其员工为让该店铺尽快上线经营,通过修图软件私自制作了上述公示卡,并上传外卖平台予以公示。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外卖平台被委托单位,本应严格履行包括查验入网餐饮经营者证照是否真实有效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相关资质审核责任,反而主动帮助商户制作虚假的证件帮助其上线开展外卖餐饮服务,无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性质恶劣应予严惩。

  2023年8月3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违法线索,对六安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平台开设5家网络店铺,面向国外销售化妆品。为提升店铺产品销量、排名,获取客流量,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当事人雇佣刷手通过寄空包或拍A发B形式刷单7301笔,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9月11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44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拍A发B”和“寄空包”形式进行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更为公开透明的网络经营秩序。

  2023年6月14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黄山言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多名员工正在从事“饿了么”、“美 团”平台商家“差评”处理工作。经查,当事人使用从抖音平台购买的“爬墙软件”抓取差评数据,培训员工利用“逼单”和“跟单”话术向平台商家进行电话推销,承诺可以帮助商家提高店铺好评率,从而达成合作意向,获取佣金或包月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用户评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知晓的权力,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当事人通过有偿删差评、维护好评的行为帮助商家提高商品、服务的美誉度,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经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交易经营秩序,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022年5月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多起投诉举报,对合肥风江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李村扶贫店”网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淘 宝上经营的“小李村扶贫店”网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且虚构了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信息,宣称其销售行为系“扶贫”,并存在多个商品界面内宣传的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2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借助网络平台展示、销售农产品,正在成为网络助农、产业扶贫、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网络营销、网络交易中,虚假宣传扶贫、助农的现象真实存在。该案件的处理是对打着“扶贫”“助农”旗号进行悲情营销商家的严厉打击,也是对网络诚信经营农户的保护。

  2023年7月27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检查了名为“妞妞时尚童装”的拼 多 多网店,发现该网店销售一款女童连帽卫衣颈部有绳带,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标准。经查,该款女童连帽卫衣系当事人自己生产制作,并在网店上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儿童服装的违法行为。9月20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5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该案中,当事人制作、销售不合质量标准的女童连帽卫衣的违法行为是由于对相关规范、标准不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宣传力度,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规范健康发展。

  2023年6月5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自身距离考点最近的地理位置优势,利用连住包价的形式同步在线上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中高考房间,且在预订说明中公示了连住天数的要求,而当事人在日常销售房间时,却无连住天数的声明或要求,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限制了部分考生家长自主选择入住天数的权利,构成了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主要涉及“中高考房”预订难、价格高的社会敏感问题,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侵害了部分考生家长的自主选择权。对此案的查办,切实保护了考生、家长的价格权益,也督促经营者自主履行价格主体责任,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明码标价,依法合规经营。

  2023年5月31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长热线线索,对六安市裕安区六茶文化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运营的抖音账号“大别山文化个体点2号”自5月13日起,直播售卖未退出流通的面值5角和1角的人民币纸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23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售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损害了人民币的信誉,应当予以严惩。

  2023年2月2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样品问题移送单》,依法对合肥磊磊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生产、销售电脑周边产品,并在京 东平台开设店铺“磊磊数码专营店”,其生产及销售的抽检批次电源适配器经认定不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所标注的GB 4943.1-2011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构成了生产经过认证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源适配器并在京 东平台销售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8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5.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倾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当然”之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同时也将进一步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营造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

  2023年2月3日,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党风政风热线反馈线索,对萧县忠心加油站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通过“萧县中心加油站顾客群”的微信群,每日发布包括当日油价及“每逢周四周五全天特价”的宣传信息。1月26日,当事人在该微信群里发布“因为现在过年期间,拉不到油暂时取消特价”通知后,仍安排工作人员在该微信群里发布包含“每逢周四周五全天特价”的虚假促销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17日,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希望利用虚假的价格表示信息,增加消费者购买欲望,从而达到促销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予以严惩。

  2023年4月27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安庆物美同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望江县饿了么外卖平台代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代理的6家入网餐饮单位仅公示营业执照,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其中4家商户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构成了未公示、未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5.56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平台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资质进行及时核验、登记、公示,是平台运营者必须依法履行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此类案件,就是要提醒、警示相关外卖平台运营者在日常经营中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把资格审核关,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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