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管理与服务,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产生的矛盾,也非常普遍。近年来,除了保洁、安保等传统问题,一些新纠纷也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关于物业管理的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提示物业公司树立服务意识,诚信经营才是长久发展的立足之本。
在一起案例中,周某某购买了一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其向当地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被告知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并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和《固定车位使用权证明》上加盖公章。周某某多次向物业公司要求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安装。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周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二必一体育运动官网中院申请再审。
二中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充电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规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者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配合以及协助。物业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周某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配合及协助。物业公司提出现场安全隐患等事项可在后续现场勘查、施工乃至用电过程中予以整改和解决,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一直是备受瞩目的战略性产业,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其普及不仅为交通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环保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电动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是许多车主购买电动汽车后,在充电桩安装上遇到类似的问题和障碍。依法有效解决此类纠纷,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新能源汽车的基础设施建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实践,为新能源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另一起案例中,某商贸公司系物业管理机构,在为约400户商户提供转供电过程中,以明显超过其向国家电网缴纳电费的价格向商户收取电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责令商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转供电主体按照终端用户电表计量条件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电量为基数收取服务类费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政府定价。商贸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机构为商户转供电过程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的审判既保障了小微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