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墙铺设保温材料本是一件好事,冬天能保温,夏季能隔热,可是消防安全不能忽视。目前的保温材料分为A级(不燃)、B1级(难燃)、B2级(可燃)和B3级(易燃)4个等级,在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材料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要求。
6.6.1 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6.6.2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6.3 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2.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6.5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6.6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6.7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6.8 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部分老旧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使用的材料大多为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泡沫等,此类外墙外保温材料属易燃材料,极易被引燃。
外保温系统建筑施工周期长,各种施工工序相互交叉,有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以次充好、防火等级不够,且施工防火管理不到位,易产生火灾隐患。
由于施工工艺的不同,建筑外保温系统可能存在闭合空腔和非闭合空腔。非闭合空腔构造的存在可能为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提供充足的氧,在火灾发生后会产生“烟囱效应”,加速火灾的蔓延。
高层建筑使用时间较长,外墙保温系统出现破损、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物业单位却未能及时维修,极易引发火灾。
建筑内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建筑外墙周围堆放易燃物、违规停放自行车、生活用火用电不符合规范等现象极易引发外保温系统起火。
要结合改建、扩建工程和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实施综合改造,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现行规范的外保温材料必一运动。
施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严格执行外保温材料的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远离火源,严禁吸烟。施工现场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严禁交叉作业,且配备灭火器材和设施。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破损、开裂、有较大孔洞等导致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封堵、覆盖。做外墙清洁保养工作时,一定要严禁烟火。在电气焊作业时要执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并做好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消防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要到位。
2、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3、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4、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必一运动,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5、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的保温层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建筑周边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在紧邻建筑物位置设置电动车充电桩。
1、不要在靠近建筑外墙的地方堆放可燃物,不乱扔烟头,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不要把汽车、电动车停放在高层建筑外墙附近,不要把电线穿过外墙,不要破坏外墙结构。
3、外墙上的空调外机、室外广告牌也要定期进行保养清洁、检查线路,避免电器线路打火或电机过热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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