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1月3日消息(见习记者 付美斌)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加强火灾防控工作,今年以来,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消防违法行为。11月3日,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布13起消防领域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释法,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工作。
2023年4月11日,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秀英区永万路82号的海南枫叶国际学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结合该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加强日常隐患巡查工作,并于检查当日将所有隐患问题整改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2023年7月13日,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南枫叶国际学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口江湾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1日,海口市美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海口市海甸一西路2号的海口江湾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二楼厨房未设置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3年8月2日,海口市美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口江湾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南坚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9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D幢1102室的海南坚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承接某公司消防系统检查项目业务时,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内未明确项目负责人,涉嫌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8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的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南坚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鹿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9日,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琼山区府城镇海府路168号由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金鹿城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3年8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鹿城)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海口市秀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北京京铁天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天佑大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负责该单位消防设施维保的海南欣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出具的2023年1-7月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中存在室外消火栓系统、水泵接合器2项执业活动项目未进行消防维保的问题,违反了《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2023年8月15日,海口市秀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南欣安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龙华区南沙路122号由海南南沙特色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南沙特色美食街A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内一名员工陈某才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年8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陈某才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2日,海口市秀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联合长流镇政府、长流派出所和综合执法中队对位于秀英区长彤路269号的海口秀英美芳姐餐饮店进行专项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通往二层、三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规定,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同时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海口市秀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措施。同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海口秀英美芳姐餐饮店给予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海南湖畔和美佳餐饮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琼山区府城街道办北街1号商业楼三层301-308室的海口湖畔和美佳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海南金海酒店用品城发展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9日,海口市美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海口市青年路68号海南金海酒店用品城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发电机房气体灭火系统故障,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023年9月19日,海口市美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海南金海酒店用品城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14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到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3区一单元的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仪器、设备、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检定必一运动B体育、校准工作,存在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吕某雄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2023年10月7日,海口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7号令)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雄罚款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富康综合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2日,海口市秀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联合海秀派出所对位于秀英区海秀镇富集路7号的由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管理的富康综合农贸市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市场首层西侧楼梯间安全出口处一双扇防火门破损严重,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由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经大队集体议案研究讨论决定从轻处罚,给予海南省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1日,海口市美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美兰区美苑路下贤村131-2号的海口美兰舒鑫阁足浴养生会所(位于寄予酒店内)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由海南之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寄予酒店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海口市美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海南之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海南自游之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19日,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琼山区海德路1-3号的海南自游之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