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全市各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各领域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性质恶劣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们选择十件典型案例公布。
2021年5月13日,包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药品大队在侦办一起药品案件中,发现一条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犯罪线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捣毁储存涉案保健食品仓库一个,从嫌疑人车辆、住所、仓库内搜查并扣押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共计15000余盒。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大量西地那非成分。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季某某无任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资质,明知食品中不能添加西地那非成分,但其为获得高额利润,通过不正规途径购进西地那非药片、西地那非粉,伙同其妻子王某某采取隐蔽手段进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行为,自2017年1月至案发,共计收取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货款达五百余万元,对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生产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设备5台、用于生产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原料西地那非十袋约400斤、成品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数万粒、涉案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包材、包装瓶数十万件,冻结涉案资金1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季某某、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年3月,包头市公安局电信网络犯罪侦查局受包头市公安局指派,侦办包头市青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移交的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据报案人称:2015年至2016年间,其在位于包头市某写字楼一工作室内购买纪念币等收藏品被骗。经公安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后,陆续有30多名受害人报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查明,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打着“文化公司”“收藏品公司”的旗号,通过免费领取纪念品的方式将老年人引诱到公司,诱导其投资购买各类纪念币,称公司会高价回购或代为高价拍卖。直到受害人发现公司人去楼空,负责人也无法联系,遂报案。该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2022年5月24日开始,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包头市教育局、包头市民政局以及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为期10天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包头市某艺术中学于2021年6月开始在印制的宣传册内,添加学生的照片、姓名、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印制费用共计41063元,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也发布有相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九原区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农用地膜案
2022年3月31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包头市九原区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样品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聚乙烯农用地膜的厚度偏差-厚度极限偏差、厚度偏差-平均厚度偏差、物理机械性能-横向拉伸负荷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从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50卷聚乙烯农用地膜,购进价格为每卷101元。当事人以每卷110元的价格销售9卷,退回厂家17卷,库存24卷。不合格聚乙烯农用地膜货值金额为5500元,违法所得8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4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对包头市某医院给患者使用过期的葡萄糖注射液的投诉。经查,2022年5月11日6:00许,内分泌科值班护士白某按医嘱对患者马某治疗时,使用了1瓶10%葡萄糖注射液(有效期至2022年1月5日,每瓶价格3.08元),并按医嘱在该瓶10%葡萄糖注射液中加入了3支50%葡萄糖注射液(每支1.42元,三支共计4.26元)。投诉人张某于7:10左右发现给患者马某输入的葡萄糖注射液为过期药品,立刻通知护士白某,白某终止了此瓶输液。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8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寄送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某婴儿柔护润肤霜(批号:SL20)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从陕西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某婴儿柔护润肤霜(批号:SL20)10瓶,抽检人员购买3瓶用于检验,向客户销售3瓶,库存4瓶,每瓶售价为89元,货值为890元,违法所得共计534元。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于2020年8月1日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重点管理企业,并于2021年纳入包头市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然而,截至此次现场检查,该医院仍未按照要求开工建设及安装,对其污水处理车间及周边进行现场勘察时也未发现建设安装迹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构成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包头市九原区某农资经销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期间,发现该农资经销部销售的某品牌农药,无法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到农药登记相关信息,经营者也无法提供相关资质和购销货台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构成了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海某农药厂生产的敌百虫可溶粉剂(400克1瓶),共计1箱20瓶,从包头市某生产资料站购入(购入价格为8元/瓶),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0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库存10瓶,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张某投诉,反映其在王某经营的某美容店接受肉毒素注射,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现查明,该美容店经营者王某,联系外来人员携带药品及注射器等,在店内为其小腿部注射肉毒素,并收取注射费用4500元。经核实,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肉毒素注射医疗美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9日,包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某图书馆进行检查。经查,该图书馆为非教科书发行单位,却从事教科书发行业务,现场发现八年级《语文》、《英语》等教科书共28种314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已构成非教科书发行单位从事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确定,该图书馆销售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所得为69.5元,违法经营额为2385.6元。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教科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