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官方网站!
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 热线电话
您现在的位置: 必一运动·(B-sports)官方网站 > 经典案例 > 写字楼案例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六)
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六)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9-21    阅读( )

  社区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平台,社区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住宅小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的物业服务,居民的生活品质与物业服务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伴之业主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持续增强,物业公司发展状况、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公众物业服务消费观、期待值存在差异等因素的交织叠加,导致物业服务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小,但关系居民幸福生活“大民生”,妥善防范化解物业服务纠纷,是人民法院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为此,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该批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发挥司法审判对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促推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良性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物业环境。

  业主委员会诉房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某小区系某房开公司开发,该小区投入使用后,某房开公司未给该小区业主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房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未在该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要求房开公司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管理用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开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为业主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损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由某房开公司为该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建设单位未依法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的,将会影响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旨在亮明司法态度,坚决维护业主权益,警示建设单位要依法规划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如不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提醒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在发现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相关程序维权。

上一篇:做靓“星火仁知”红色物业品牌 东原仁知服务坚持党建引领 下一篇:必一运动B体育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