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19年12月31日,被告给予原告胸腰椎体手术,2020年2月2日,原告出院。同日,原告到x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主诉右侧肢体活动不利伴言语不能1月,2020年3月26日出院。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5月26日,原告于x市x区中医医院康复科住院治疗52天。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诊断原告为腰椎间盘突出。2019年12月30日被告主任医师王志杰作为手术者与原告托付人孙某丽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2019年12月31日09:00被告给予原告胸腰椎后路切开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及腰椎后路减压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术。
手术者为侯某先副主任医师,手术时间5小时40分,拟定术者王志杰主任医师于手术开始近4小时后才参加手术,术中未给原告输血,术后原告失液较多,被告未及时输血、补液,导致出现被告脑梗死;在原告出现脑梗死症状及体征后,被告未及时诊治处理,失去血管内介入治疗的时机。
导致被告病情加重,原告虽经治疗,目前仍右侧肢体仍瘫痪,不能言语表达。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的身体严峻的损害,而且给原告及家属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
被鉴定人车某美,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伤残等级为二级。x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错与其发生急性脑梗死后没有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x大学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车某美的诊疗过程中实施的胸腰椎后路切开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及腰椎后路减压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具有手术适应证。但是,存在术前评估不充分;使用冷静剂掩盖症状,发生急性脑梗死后相关检查滞后;没有及时转往神经内科,抑或如无条件转专科就诊,亦未向患方建议转往其他医院就诊的过错,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2214.42(医疗费87068.56元+护理费115726.36元+营养费5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交通费1440元+残疾赔偿金553459.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元+鉴定费17020元)元。综合原告伤情及被告应付的责任,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
被告虽认为其过错比例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其辩解意见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酌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2664.33(842214.42元×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支付原告车某美26766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