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化名: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电瓶车单车事故导致右踝关节受伤,后通过120送至某医院急救。张某在某医院治疗右踝关节后自觉手术效果不佳,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经市区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张某对鉴定结果不满,便与院方发生争执,甚至在医院采取过激举动,为防止事态扩大,属地司法所第一时间启动“三所一庭”机制参与化解纠纷。
经了解,住院期间张某已支出一笔费用,现在张某认为自己的足踝病变加速,后续考虑进行截肢手术。由于自己长期没有工作,其父辞职在家照顾自己,全家经济压力较大,故张某向院方提出较高金额赔偿。但院方认为两次鉴定均为轻微责任,可承担10-20%的费用,双方几次先行调解中,由于金额差距较大,事情进展缓慢,当事人情绪愈发偏激、不稳定。
属地司法所立即会同派出所、律所、信访办、卫健部门及居委等多部门联合参与开展专题协调会。调解工作方案明确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行动。
一方面,强化法律服务供给,由司法所和律师从法律层面给予意见建议,帮助当事人算经济账健康账,派出所为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提供保障;一方面,注重法理情融合,由信访部门积极疏导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后续生活安排和治疗方面给予协助。在多部门共同努力下,2024年7月,张某与院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及相关部门一次性补助张某相关费用。
事后,派出所、司法所、律所多次上门与张某交流沟通、主动慰问,积极为张某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困难补助等。张某家属也为司法所送来了感谢锦旗,表达对此次参与调解工作的同志的认可与感谢。
本案依托“三所一庭”机制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前端、解决在萌芽。持续拓展“三所一庭”的内涵,强化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将服务好群众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聚焦群众关切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