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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龙口最新通报!!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9-30    阅读( )

  2023年,龙口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享氢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一楼墙面悬挂“氢养道”宣传看板含有“人体吸收氢气的四种方式,饮用:排毒、润肠道、促进消化;喷雾:排毒、补水、防过敏;呼吸:预防炎症、改善循环、预防各种经期及产后综合症;浸泡:舒缓解压、预防过敏、产后修复、控制慢病。”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示:商业领域内,存在着形形的用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我局严肃查处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此类广告,切实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2台杂物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2022年3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山东龙口天鸿置业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使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示:杂物电梯作为电梯的一种,需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定期进行检验,但因为不载人,所以往往容易被忽视。本案的办理,也提醒杂物电梯使用单位,要重视杂物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我局对龙口市徐福丰硕农资店销售的“日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复合肥料”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上述肥料类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复合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任务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我局对龙口市石良兴农农资服务部销售的“生物有机肥料”、“有机水溶肥料”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上述肥料类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肥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高质量完成春耕生产任务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2023年4月,我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发现山东苏口饮料有限公司销售涉嫌商标侵权“鸿粟”注册商标的八宝粥产品,货值达到31.41万元,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龙口市公安局。5月25日,龙口市公安局正式立案。

  警示:商标是产品质量、企业声誉和品牌价值的浓缩体现,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安全生产和民生的有力手段,也是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应尽职责。本案涉及金额大、涉案产品鉴定难度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简介:2023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烟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对龙口市龙口茗莉茶莊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签上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信息的古树茶饼,涉嫌违法。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又接到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诉求人称在该店购买两盒台湾茶,发现包装中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疑似造假,且没有国内代理商信息。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茶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茶叶标签上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信息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警示:食品事关民生,食品安全事关人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监管,严厉打击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为全面规范食品经营秩序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202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诸由春竹密封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成品库内发现有永盛YS-995中性耐候高弹胶,龙口市诸由春竹密封材料厂荣誉出品,产品数量110箱,1×20包,590ml/支。产品包装箱及包装标注有本企业通过ISO9001:2016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执行标准:JC/T484-2006,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查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在未取得ISO9001:2016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密封胶数量共110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给予了行政处罚 。

  警示:防水密封胶属于建筑材料,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安全等人民财产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建筑用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建筑市场材料质量安全。来源、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2 年 11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烟台兴润钢结构有限公司 2022 年6月 15 日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芯材密度项目不符合 GB/T23932-200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其行政处罚。

  警示: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是目前建筑用重要材料,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安全等人民财产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建筑用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建筑市场材料质量安全。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东莱山里娃保健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1台乘客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东莱山里娃养生保健中心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整改。2023 年1月,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经过调查,我局认为龙口市东莱山里娃保健服务中心存在使用的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且逾期不整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示:电梯作为与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的特种设备,乘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也是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2023 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口市龙林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成品库内发现龙泉@995 中性硅酮结构胶1X20:支、590ml、龙口市龙林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厂址: 龙口市遇家工业园、执行标准:GB16776、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黑色 2023/07/05。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索查龙泉@商标注册证,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期内证书及授权书。执法人员索查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证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查,龙口市龙林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IS0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生产冒用认证标志的密封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给予其行政处罚。

  警示:密封胶属于建筑材料,其质量关系到建筑安全等人民财产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建筑市场材料质量安全。

  案情简介:2022 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龙口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2-DQ004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 2022年7月27日送检的龙口市华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导体电阻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警示: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如果使用到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会给供电系统运作埋下安全隐患。导体电阻不合格,在使用过程中除易引发火灾,还会加速包覆在电线外的绝缘层的老化。本案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2023 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龙口市东海娇娇海产干货店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娇娇”字样注册商标标识且提供不出商标注册或商标使用授权情况相关证明。经查,“娇娇”“姣姣参”“娇牌”“娇”等商标分别为山东中和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姣姣参海产商贸有限公司、吴春娇、顶级购物国际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

  案例简介:2022 年7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部署,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燃气器具整治专项行动。在对全市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开展的抽检工作中发现,龙口市黄城金德厨具商店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一般结构、灶结构、包装三项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警示: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的燃气具,一旦被用户购买使用,很可能会造成起火,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办理本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了违法销售劣质燃气具,守牢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2022年4月,我局收到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龙口市黄山馆镇立民农资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海藻有机无机复混肥”的肥料检测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

  警示:肥料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为农作物提供生长必需的营养元素,不合格的肥料将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影响农产品品质,并造成一系列损害。因此肥料的质量管理工作在整个农资销售的管理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肥料质量监管工作,强化企业肥料质量监管的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 来源、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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