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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物业一天收俩行政处罚 为建发物业子公司
作者:小编    日期:2024-10-08    阅读( )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近日,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因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收到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翔(消)行罚决字﹝2022﹞0001号)显示,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占用安全出口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1.8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翔(消)行罚决字﹝2022﹞0002号)显示,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0.5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1日。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厦门建发房地产集团旗下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是经省建委评定为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具备承揽高层公寓、多层商住小区、写字楼、别墅、厂房等各类型物业管理的能力。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建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建发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发物业”,股票代号:是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于发展的初步阶段,主要在福建省提供服务,于2007年前后,业务扩展到中国的其他省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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