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众涉猎卫生法学的可能性、获取感染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越来越容易,医疗机构院感防控的弱点曝光率也会越来越多,医院事件不仅仅是面临严重非议和行政处罚,已经越来越多转向个案的诉讼事件,如果医务人员的院感还只停留在口头上,医院感染与医疗赔偿(诉讼)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一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2011年至今的院感诉讼事件:
简介:82岁老太王氏,为治疗胆囊炎住进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不料却在医院感染了肺炎,并因此死亡。
法院认为,医院出具的《大致诊疗经过》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能证明,王氏的死亡与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医院所提出的“准许院内感染、交叉感染有一定发生率”的说法,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指出,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因此医院违反规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指出,王氏年龄较大,身体器官有一定程度的衰弱,肺部感染虽是她的主要死亡原因,但也有其他疾病的作用,因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比例,判决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赔偿王家5兄妹各项损失20万余元,扣除医院已经支付的8万元,还需要支付12万余元。
简介:2010年2月24日因交通事故刘建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第二天该院给原告在腰麻下行切开复位锁定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植骨术,术中输血600毫升,术前检查肝功能正常,乙肝标志物为阴性。2010年7月11日,刘建因身体不适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7月14日血检报告后经诊断患乙型病毒性肝炎,7月23日刘建好转出院。
2011年6月,刘建向徐州鼓楼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3113元。经过委托鉴定,认为虽然医院治疗符合医疗原则,血源合法,输血告知手续完善,患者术前检查各项指标正常,术后未发现患者有其他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的途径,五月后确诊为乙型病毒性肝炎,故与此次术中输血有因果关系。法院以鉴定结果为依据。判令被告医院赔付原告刘建各项损失23113元。
2013年5月6日,因为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刘建提起第二次诉讼,将被告医院和提供血液的血站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付医疗检查费用883.2元。
来源:中安在线月,许岚因盆腔包块和子宫肌瘤,到萧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当年10月14日,萧县人民医院为许岚输血400ml,第二天手术时又给许岚输血400ml。不过,两次所输血液均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后经一、二审,省高院最终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简介: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3月1日证实,曾因照顾埃博拉病人而感染病毒的美国越南裔护士妮娜范将在2日向就职医院进行起诉,妮娜认为,必一体育在疫情刚开始的时候,医院没有任何防护服,也没有训练护士们如何避免感染病毒,医院没有尽到“照顾”她的责任,让她暴露于危险之中,因医院的“疏忽”而导致了她感染埃博拉。
简介:美国华盛顿州的一位叫Theresa Bigler的妇女向法院提出诉讼,原因是她的丈夫在一家处于领先的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了污染的内镜感染了耐药的大肠而死亡。
简介: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简介:9岁的小宝被查出艾滋病,而两年前小宝遭遇车祸,伤势严重,经过输血、抢救后,脱离危险,家属认为,他们均不是艾滋病携带者,小孩不可能有性行为,认为艾滋病是输血过程中感染上的,因此将医院和血站起诉至法院,赔偿115万元。
简介:47岁的伊能静在美国洛杉矶顺利产下第二个孩子“小米粒”。然而,7月初,伊能静发现伤口化脓,并再度入院进行检查,与此同时,其美国主治的李姓医师却坚持认为没有问题,并试图用抗生素医治;7月26日,伤口未见好转的伊能静决定转诊,后确认之前的抗生素无效,并转为清创手术。
简介: 25岁的女子小李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进行微整形,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她在王女士处进行了多次的玻尿酸注射,花费了36000元,不但没有达到微整形效果,鼻子部位反而出现了红肿起泡等感染。2015年9月,小李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假体及注射隆鼻术后鼻部感染”,医院告知小李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将导致鼻腔严重感染溃烂丧失功能。小李在医院进行了“鼻部注射物取出术”和“鼻部假体取出术”,先后支付医疗费9750元。小李将医师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00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000元,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综上,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简介:30多岁的潘先生因被查出主动脉根部瘤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发生感染。在阜外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后因重度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潘先生的父母和妻女将阜外医院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属于在治疗原有疾病时并发移植物细菌感染,感染未能及时有效控制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患者所感染的铜绿假单胞菌是院内感染最严重的条件致病菌之一,术后移植物感染该细菌后治疗存在难度。根据手术复杂性、患者原身体状况、阜外医院存在的告知、检查、注意义务、诊断等方面的过错与不足等因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阜外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诸多过错,患者家属不同意支付其欠付的医疗费有一定合理性,欠付医疗费由阜外医院承担70%。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由于医院未尽到感染预防与控制义务而致使病人感染生病,属于医院未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感染那防控体系日趋成熟,组织建设日益健全、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然而基层医务人员的院感防控却没有跟上脚步,形成了上紧下松的状态,对医院管理层及基层医务人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院感防控的意识,将院感防控全面推广应用,线年患者十大安全目标中的“减少医院相关性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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