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沪深交易所4月30日晚间共同发布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的指引文件。
相关指引文件主要涵盖报告撰写关注事项和自律监管安排等内容。撰写关注事项重点围绕基本面分析、盈利预测、估值分析及结论、风险提示等内容,特别是对存在估值结论对应市盈率、每股价格、超额募集资金处于较高水平等市场关注情形的,明确针对性分析和充分性论证要求;自律监管安排旨在强化投价报告事后监管和中介机构声誉约束,通过对投价报告撰写质量开展事后回溯和分类评价管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指引文件所称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指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撰写并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承销商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报价的重要参考。为进一步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整治高价超募现象,督促承销商提供更加客观中立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沪深交易所指定了相关文件。
指引文件列举了监管的核心关注事项。包括基本面分析、盈利预测、估值分析及结论、风险提示等内容。
强调分析针对性。基本面分析应当细化说明行业政策环境、行业竞争格局、发行人行业地位、发行人财务状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情况的变化趋势及原因,并强调审慎评估相关情况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影响;风险提示应当针对性分析并揭示经营环境、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和可比公司估值指标等变化风险。
强调评估论证充分性。盈利预测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周期性、发行人业绩变化等,细化分析相关影响因素的趋势变化和具体影响程度,充分评估风险,审慎预测未来业绩;估值分析应当重点参考行业市盈率等行业估值指标,同时关注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并应当重点关注发行人业绩变化对估值结论的影响。
对潜在“高价超募”加强关注。估值结论对应估值指标超过行业或者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对应募集资金超过招股意向书预计募集资金或者对应市盈率、每股价格等处于市场较高水平的,应当充分评估论证估值结论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建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回溯监管机制。在日常监管基础上,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估值结论开展事后回溯。
明确“报备即担责”。向本所首次报备以来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均适用本规则规定。
加强分类评价管理。根据回溯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对撰写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和管理,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结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中强化问询力度,提高专项检查频率。
沪深交易所对一些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首次报备以来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撰写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工作措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包括:
盈利预测分析中,缺乏客观性和审慎性,对核心假设缺乏合理论证,发行人未来的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等预估值与基本面相悖;
采用绝对估值法的,估值模型假设条件、主要参数及选择依据不合理、不充分、不完整;
在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同一撰写机构采用的可比估值参数存在重大差异;
采用相对估值法的,估值模型未能客观选取可比公司,选取的可比公司依据不充分;
风险提示中,缺少对所披露风险因素的定量分析,未说明发行人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未说明盈利预测假设条件不成立对公司盈利预测及估值结论的影响;
沪深交易所还会定期监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下列情形的,沪深交易所也会对撰写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工作措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包括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一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母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情况的8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情况超过预测情况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预测发行人第二个年度业绩预测期盈利的,实际归母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情况的60%;预测亏损的,实际亏损情况超过预测情况的4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沪深交易所同时定期监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结论与上市后市值差异情况。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存在下列情形的同样会被监管关注。包括: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结论区间上限超过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12个月市值,且超过幅度显著较高;
同一撰写机构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估值结论区间上限超过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12个月市值的项目数量和占比显著高于同期其他撰写机构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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