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杨女士作为一名怀孕员工,在三天的试用期后被无故辞退,导致她不仅失去了工作,更不幸地流产了自己的宝宝。
这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公司录用与辞退程序的质疑,以及对于孕妇就业权益的关注。
劳动合同法施行十多年来,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企业主根深蒂固的“先拓展业务,法律的问题可以往后放放”的传统思想,早已不适用于当今健全的法治社会。
不重视、不关注劳动法律法规,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证据意识,将使企业在可预见的劳动争议中遭受损失。
显然对律师而言,如何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合规,同时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将成为检验律师能力的关键。
7月8/9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八五”普法川渝讲师团讲师、重庆市工伤预防专家、春正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春梅律师,就律师如何帮助企业进行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对企业而言,劳动用工问题仅次于合同管理,已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要素。
其中,员工在职环节的风险最高、占劳动争议案件的比重也最大,涵盖薪资报酬风险(含拖欠/克扣工资/绩效和年终奖等)、休息休假风险(含带薪休年假/法定节假日/产假及陪产假)、考勤与加班风险(含加班工资/举证责任风险/考勤确认)、社保与福利待遇等等。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这就导致部分“别有用心”的女员工在入职前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在试用期3个月后再“坦诚公布”,然后无止尽的泡保胎假……
如何将病假成本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既保证病假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又能有效遏制劳动者滥用病假,也是企业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7月8日晚19:00,李春梅律师将就在职员工风险防范的实操要点进行讲解。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工伤问题。实务中,因为工伤认定和/或工伤待遇的支付导致的纠纷、案例不计其数,国家为此也专门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专门的法规、规章予以调整和规范。
一般对于“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发病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无异议,但对于脱离用人单位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发病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争议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进行合理延伸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实务中,对于“受到的事故伤害非本人负主要责任”争议不大,争议点在于对“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更进一步讲是对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认定。具体该如何分析?
7月9日晚19:00,李春梅律师将就工伤的认定、纠纷化解、预防措施进行讲解。
必一体育
重庆市总工会首批职工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曾受邀为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军队培训中心、各类企业、高校、商会、建筑业协会等单位授课100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