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小科”的各位观众、粉丝朋友们大家好!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政策宣贯效能,提升科技政策普惠面和知晓度,即日起,“沪小科”科技志愿服务队围绕前期宣贯主题、大家关切的政策内容,精心准备了政策常见问题解答(FAQ),在上海科技公众号上进行系列推送。首期为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政策FAQ。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争议仲裁、专利所有权、技术使用权等,是否有要求?
对于争议仲裁,企业可在技术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合同条款内容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应在办理完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再办理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平台,自然人可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登入,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入(建议使用法人一证通),进入部门“市科委”,选择“行政确认”事项,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新办”,填报有关信息并将技术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上传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第一次申报技术合同,可按照注册地区或者所在行业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对于之前已经申报过技术合同的申请人,系统按照之前所属登记处自动判别,无需再次勾选。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变更登记处申请》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至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后方可办理。具体联系电线: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涉及专利权转让的技术合同是否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局的合同模板?
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卖方(乙方)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技术所得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技术开发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合同的买方(甲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中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科研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以提取奖酬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一般此类办理结果涉及软件类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合同,其中技术开发的权属约定应为双方共有或者归属委托人所有;技术转让不可转让使用权即许可。
申请人需询问外方企业相关机构代码,如无相关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可填/或者无。
如遇此情形,记录申请人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审批编码,联系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派工单)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网通办”平台自行下载登记证明时,没有下载按钮应如何处理?
如遇此情形,记录申请人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审批编码,联系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派工单)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无法查找到以往的申报记录,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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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此情形,记录申请人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审批编码,联系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派工单)
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已认定的合同,发现登记证明上单位名称、合同名称、信用代码等信息有误,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将技术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扫描件提交登记处,登记处在线受理后对合同进行审查,再提交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市技术市场办根据决定结果在线出具《上海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或《不予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注册在上海的技术交易卖方可在技术合同生效后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注册在外省市的技术交易卖方应到外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上海,如卖方未申请的,买方也可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对于技术进口合同,由技术交易的买方(注册在上海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