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旁的建筑工地机器轰鸣,窗外的广场舞音乐过于喧闹,隔壁装修的电钻声此起彼伏……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被各种各样的噪声困扰,对噪声污染十分反感。不少人调侃,“我想静静”有时成了一种奢望。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自今年6月5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同时废止。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等多种原因,噪声污染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重要环境问题。受访专家学者表示,新法的实施将为噪声污染治理提供更多新招实招,还静于民。
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桥附近某小区的租户小樊,最近又没休息好,一脸无精打采。“工作了一天很疲惫,睡个安稳觉咋这么难?”小樊感慨道。
原来,小樊所在小区的旁边是东四环,车流量大,白天上班不在家还好,一到晚上,车辆行驶的声音吵得人无法入眠。小樊起身打了个哈欠,接着说,“有时候好容易睡着了,过几辆大车又给吵醒了,实在让人抓狂。”
在朝阳区某老旧小区,噪声是一提就令人头疼的话题。“近些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对我们老年人来说是好事,但电梯三天两头坏,每天‘叮咣叮咣’,吵得很!”住户王大妈很无奈,“房子旧了,隔音也不好,晚上睡的时候很容易被楼上小孩的哭闹声吵醒。”
其他几位大爷大妈也讲述了相似的经历,大家反映最强烈的是室内装修带来的噪声。“不仅时间长,声音还特大。”住户李大爷说,“虽说晚上和中午不施工,但白天在家听着也遭罪呀,不得已只能出去逛。”
伴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们生活的城市日益喧嚣。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噪声并不陌生,但究竟何为噪声污染,并非所有人能答上来。
“法律对噪声污染内涵的界定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竺效介绍,修改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强调“超标+扰民”,可在实践中却发现,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为此,《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的表述。他举例解释,小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果未采取措施而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就属于噪声污染。
一般来说,噪声污染分4类: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41.2%,位居各类环境污染要素第二位。在所有噪声污染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
事实上,除了扰民,噪声还会对健康产生影响。从2003年起,每年的4月16日被确定为“世界噪音日”。根据世卫组织之前发布的《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噪音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差,更会引发或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减少人的寿命。该报告指出,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第二杀手。
小樊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入睡,他在网上购买了多款耳塞,“虽然还能听到过车的声音,不过声音小了很多。”
“老妈岁数大了,经常休息不好。”住户王大妈的儿子说,“现在市面上隔音产品也多,我打算给家里装上隔音玻璃,尽量削弱外来噪音。”
在京雄城际铁路途经的固霸特大桥上,一条800余米的隧道格外引人注目,大桥附近是北落店村。这不是普通隧道,而是世界首个时速350公里高铁桥梁全封闭声屏障,主体结构为圆形钢架,外围则采用金属隔音板单元。这样一来,高铁驶过的噪声及路面反射的噪声将隔离在声屏障内。
在传播和接收层之外,控制噪声源也有办法。江苏省苏州市的沈女士说,自己家旁边就是一所学校,以前每天课间操音乐一响,她就要把窗户关上,可现在得益于“安静操场”,已经不用关窗了。
沈女士口中的“安静操场”,其实是一个定向广播系统,采用了定向声技术。据了解,通过这种技术,广播声音将集中在特定区域,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近年来,随着科技在降噪中的应用,中国的声环境持续改善,但要从根本上治理噪声污染,仍面临不少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指出,不同噪声由不同部门分管,有的部门在管理权限分工上并不明确,如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有的地方是环保部门管,有的地方则归住建或城管部门管,群众在碰到具体问题时常常搞不清楚找谁。
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佑海看来,噪声污染取证难,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与其他污染源排污后污染物浓度容易长期残留累积不同,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即噪声源一旦停止发声,噪声立马消除。”
“有些居民的素质确实有待提升。”住户李大爷说,他们楼里有人经常在家唱卡拉OK,邻居们反映过,物业也多次派人劝说,可就是不管用。“有一次,派出所民警上门,这才停了,可没过几天又开始了。”
胡静认为,噪声污染和规划不合理有很大关系,特别是交通运输噪声的产生,往往与基础设施选址有关。“但如今社会发展变化快,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坦白来讲,制定规划时把未来情况全部考虑到也不现实。”以“先路后房”“先房后路”这两个问题为例,胡静谈到,无论是哪种情形,当时噪声可能都是达标的,但后来车流量大幅增加,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很难归咎于哪一方主体,后期治理起来难度很大,需要综合施策。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这也是噪声污染治理有关内容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继‘十四五’规划《纲要》后,《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为营造安静舒适的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竺效表示,这部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同时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对地方政府来说,如果没有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或者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其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对企业而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对工业噪声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企业,应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这是化解取证难的有效举措。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罚款,甚至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也能起到督促作用。”竺效说。
备受关注的广场舞噪声扰民也有法可治了。新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如果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法既着力于‘治’,也着眼于‘防’。”胡静表示,源头防控体现在对合理规划、产品噪声限值等规定上。比如,各地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综合考虑公路、铁路、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针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产品,要求规定噪声限值;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等。
目前,北京地铁19号线一期工程已开通运营。F出入口是19号线牡丹园站唯一的地面出入口,紧挨牡丹园西里小区。建设时由于工期紧、任务重,工人们经常夜间施工,居民意见很大。在社区党委协调下,牡丹园西里小区居民代表和施工方就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施工方给予居民夜间施工噪声补偿,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以上案例为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很好的思路。”竺效说,新法强调多元治理,除了到法院诉讼,也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以及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人人都要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胡静表示,面对邻里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若是正常生活产生的,应有包容心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化解纠纷,而如果遇到有人任性干扰的情形,那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护好自己的宁静空间。
在德国,声环境质量保护被列为重中之重。为凸显对噪声污染防控的重视,刑法第325条规定“噪声污染罪”。对该罪的惩处贯彻犯罪预防理念,采取危险犯的立法原则,既惩罚故意犯,又惩罚过失犯,充分发挥了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保护屏障对声环境质量的保护作用。
2005年,德国修订《排放控制法》,进一步细化噪声地图。公众可通过先进的科技手段更直观地了解城市噪声水平,从而参与到噪声防控管理中。
在美国,立法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科学界定噪声污染源,进而对噪声污染进行管控。如1997年颁布的《噪声防治法》对公民居住楼附近的声源进行了严格管控,区分白天和夜晚,并对声源种类、分贝、持续时间和次数进行详细规定。
公众参与制度贯穿美国噪声污染防治全过程。《噪声控制法》第2条b款规定,公众可就噪声防控措施提出质疑并加以干涉。第5条规定,任何噪声控制规则的出台,应当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公众直接参与拟定过程。第11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众的噪声控诉权不受限制,允许受噪声侵害的法人、自然人就环保部门的侵权失职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日本以立法为主导,由政府具体规划。在噪声标准制定上,日本以忍受限度理论为指导,将公民的忍受限度(考量受害利益的生命、健康、精神感受等),作为判断公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依据,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进行保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噪声控制法》第六章“罚则”中第29条至第32条规定了污染者的刑事责任。(记者史志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