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发布《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这意味着全国1/4城市睡在噪音里。”海南省生态环保厅污防处调研员王先国认为,尽管近年来噪音投诉比例居高不下,但问题的解决却不易。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报告,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仅次于空气污染。可以说,噪音污染已经达到相当大的危害程度,亟待引起重视。
面对噪音,我们当前仍存在着不少认知误区。比如不少人将判断噪音的标准,直接等同于声音分贝的大小,似乎声音分贝越高,污染才越严重,但现实并非这样。是否构成噪音,本质上与声音分贝大小并无直接关系,只要你不想听的声音,其实都可称之为噪音。另一方面,对噪音污染程度的判定,要视具体环境而定。如《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居住区、工业区、疗养院等区域的噪音标准往往相差很大。厘清这些误区,才更利于让个体更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处于噪声污染之中,从而提升权利意识,否则有针对性的维权就无从谈起。
问题虽然严重,但噪声污染因为具有其特殊性,而呈现出较高的治理难度。如相较于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往往是即时性的,甚至因为它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污染形态而多被忽视,只有当具体的人真正被置于噪音的伤害之中时,往往才能切身体会其危害性。由于噪音污染取证难,提升了维权的难度,不少人“被迫”认为“忍一忍”就好了;此外,由于噪音污染往往在特定区域呈点状分布,决定了它很难如大气污染一样,引发全社会层面的重视与维权行动。这样一种现状,投射到治理上来,就表现为法律法规的滞后,执行上的不足和综合防治意识与行动的欠缺。
应该看到,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和道路网的日趋密集,以及车辆的增多,噪音污染已经从过去的偶然性上升到一定程度上的必然性。对应于此,对噪音污染的防治,恰恰要注重前瞻性与综合应对。城市在规划、建设上,就有必要事先将防治噪音纳入其中。如在小区规划时把防噪纳入事前审核,在噪音治理上理顺部门职能,在城市设施建设中事先防范等。
诚如专业人士所言,当前城市噪音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环境改善不被注意的暗角。不能让这样的短板继续存在下去,必须把噪音污染防治纳入环保议题,从防治意识到法律、制度建设,再到执法行动,都应尽快跟上。(作者:任然)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协组织委员就城乡水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委员们建议:要建立完善领导责任体系,改变当前各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化“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分解,积极探索“河长制”和“段长制”,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打通城市“断头水”;依托生态市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图为调研组在视察王家山污水处理厂。喻洋苏一帆摄
部分钢铁、焦化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部分钢铁、焦化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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