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
2.新建成品住房的基本装修价格标准应控制在15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之间的合理范围内。
3.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包含毛坯和基本装修两部分内容,购房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对装修内容、主要材料、材质等级、设备等约定和明确。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升级装修方案,可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升级装修补充协议,但不得捂盘惜盘和只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升级装修方案,及时解决装修过程中的问题。
5.基本装修工程和升级装修工程与商品住房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
6.新建成品住房交付标准样板房分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升级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前者按不同户型全部设置在现场可售楼幢内,包括所对应的同层电梯前室、楼梯间平台和相邻上下两跑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后者如与前者户型相同时,可设置不少于一套的交付标准样板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52号)文件要求,推行基本装修和升级装修分类管理,支持多样化成品住房需求,全面实施交付样板房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住房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新建成品住房装修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基本装修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装修标准不低于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DB32/T 3691-2019)中商品住房基本配置内容的要求,并配置有独立采暖、中央空调和新风系统,已基本符合入住要求。
升级装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在基本装修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及住宅产品定位,在主要功能空间增加配置内容或提高设备、材料档次的装修。
二、基本装修和升级装修不得违规改变空间使用功能,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新建成品住房价格由毛坯价格和基本装修标准价格两部分组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价格备案。基本装修的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基本装修价格标准应控制在15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之间的合理范围内。对基本装修方案价格低于1500元/平方米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反馈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待装修方案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对基本装修方案价格高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计。基本装修价格标准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四、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成品住房购房合同时,应包含毛坯和基本装修两部分内容。涉及基本装修的,购房合同应按有关规定对装修内容、主要材料、材质等级、设备等约定和明确。
五、为充分满足考虑购房者多样化的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基本装修方案的基础上,可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者根据自身需求在基本装修方案和升级装修方案中自主选择。如购房者选择升级装修方案,超出基本装修标准部分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升级装修补充协议。
六、自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之日起3个月后,未销售的房源原则上按基本装修方案确定装修。基本装修工程和升级装修工程与商品住房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项目开发时,不得捂盘惜盘和只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升级装修方案,及时解决装修过程中的问题。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新建住房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信用良好的中介机构,可申请加入住宅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开发企业从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取一家评估机构,签订装修价格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基本装修价格和升级装修价格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涉及的主要装修内容、主要材料、设备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评估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评估机构评估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建立评估机构名录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评估机构被发现或被投诉在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即清出名录库,同时将该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若情节严重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市场准入。
九、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装修价格评估项目,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具体装修方案,对照现场交付标准样板房装修,对装修价格及构成按市场公允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装修方案(基本装修方案和升级装修方案)包括:装修设计图、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材质及主要施工工法等。
十、新建成品住房交付标准样板房分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和升级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按不同户型全部设置在现场可售楼幢内,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范围还包括所对应的同层电梯前室、楼梯间平台和相邻上下两跑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升级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户型如与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户型相同时,可设置不少于一套的交付标准样板房。
十一、交付标准样板房设置原则上应覆盖全部可销售户型。同一幢楼内不在标准层且与标准层户型面积稍有不同的相似户型,可参照标准层户型交付标准样板房不再另行设置,销售时应告知购房者其差异,并约定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十二、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成品住房可再另设交付标准样板房,但交付标准样板房户型几何尺寸与实际交付户型几何尺寸经监理单位核验一致后方可进行装修。另设交付标准样板房如要迁移至实际销售住房户型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移动前30天,将交付标准样板房迁移的通知在售楼处和原样板房醒目处公示,并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标准样板房迁移前应保留影像资料,并委托进行公证,确保迁移前后所展示的交付内容一致。新址交付标准样板房对外开放30日后方可拆除原交付标准样板房。
十三、分期开发销售的成品住房建设项目,交付标准样板房设置时要考虑交付标准样板房对先期入住批次购房者生活的影响。
十四、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基本装修和升级装修商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对基本装修和升级装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备案实施监管,对销售行为不规范、违反购房者意愿强迫选择升级装修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市发展改革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装修价格评估机构监管。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时已取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成品住房装修价格可按原方案实施。
《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锡建工〔2013〕10号)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