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公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除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细化管理措施、完善罚则外,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全文突出强调了噪声的监测。
新公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全文突出强调了噪声的监测。公布的新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还需要在全国人大进行二审和三审,如最终获得通过,加以实施,噪声监测仪器设备及噪声监测服务的市场将迎来爆发增长。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分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部分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部分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部分规定“负责公路养护管理的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机场周围区域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部分规定“公共场所管理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和时段,并可以通过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对未按要求进行噪声监测的若干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罚则。
如此高频对环境监测做出规定,在其它有关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是没有的。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量大面广,其监测还有很多空白。我国的噪声监测设备的技术水平能够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公布的新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还需要在全国人大进行二审和三审,如最终获得通过,加以实施,噪声监测仪器设备及噪声监测服务的市场将迎来爆发增长。希望我国噪声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和相关社会化监测服务机构,密切关注噪声法的修订,为新噪声法的实施提前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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