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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小编    日期:2024-10-08    阅读( )

  (一)功能区声环境。2021年,宁波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昼间、夜间达标率分别为99.1%和94.0%,其中市区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昼间、夜间达标率分别为97.6%和89.3%,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近5年得到持续改善,各类功能区噪声达标率稳中向好(监测数据具体见附件1)。

  (二)区域声环境。2021年,宁波市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6.8分贝(夜间监测每5年开展1次,暂定2023年监测),声环境质量等级属一般,其中鄞州区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4.9分贝,声环境质量等级属较好,其他均为一般。象山县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属一般,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区域属较好,噪声均值均小于55分贝。区域声环境质量近5年监测结果变化不大(2020年受疫情影响,监测数据略偏低),各县(市)声环境质量相对较好,基本保持在55分贝左右,市区略差(监测数据具体见附件2)。声源构成比例看,宁波市区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受交通噪声影响和生活噪声影响。

  (三)道路交通声环境。2021年,宁波市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均值为67.7分贝(夜间监测每5年开展1次,暂定2023年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属好,其中镇海区属一般。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属好,慈溪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属较好。市区及各县(市)道路交通声环境保持相对稳定,近5年来均无明显波动,基本维持在70分贝以下(2020年受疫情影响,监测数据略偏低)(监测数据具体见附件3)。

  (四)噪声信访投诉情况。近年来,我市常住人口与外来人口迅速增加,机动车拥有量与车流量飞速增长,城乡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噪声投诉件呈逐年递增态势。据统计,2021年,全市共收到噪声扰民投诉11531件,同比增长21.5%,占生态环境类投诉总量的48.37%,污染源头分为四类,包括交通运输噪声(3324件、28.83%)、建筑施工噪声(3057件、26.51%)、工业噪声(2889件、25.05%)、社会生活噪声(2261件、19.61%),非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噪音引发投诉相对较集中。从区域分布看,鄞州(2638件、22.88%),海曙(1714件、14.86%),慈溪(1648件、14.29%)噪音投诉相对集中,三地占全市总量五成以上。

  近年来,市级部门按照《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规定,先后牵头制定多个噪声污染防治制度文件,细化了各领域噪声管控措施,从顶层设计上逐步明晰了各类噪声的监管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为解决噪声投诉热点难点问题打下了制度基础。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方面。2021年11月,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交通干线沿线两侧敏感建筑物降噪减震设计标准的意见》(甬建发〔2021〕99号),并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22年1月11日,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宁波市交通干线道路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甬交发〔2022〕3号),要求从交通干线道路(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的规划、建设、运营三个阶段,深入开展交通噪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改善交通干线道路沿线人居环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2012年,市住建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了落地响应。2021年,我市制定《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甬建发〔2021〕69号),对市区的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全面提质提标。

  为了提供适宜的声环境,《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了不同功能区域的噪声限值,依据区域功能和声环境质量要求划分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0类、1类、2类、3类和4类),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手段。“十四五”期间我市对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并相应地优化了监测点位的设置。目前,我市共设区域声环境监测点583个,覆盖面积1211km2;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点253个,代表路段362698m;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58个。我市正在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评估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否有效、合理,下一步,将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或重新划分,并同步谋划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平台和业务系统,建立实时传送、实时监测监管体系,提高噪声监测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1.工业噪声。将工业企业噪声执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噪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此外,中高考期间开展“绿色护考”噪声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噪声信访源的监察力度。

  2.施工噪声。严控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行为,加强对夜间作业证明申请文件的审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设置环保公示牌,对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等重要信息进行公示。2021年,夜间备案的规模以上工地250个,占规模以上工地数的17%,市综合执法部门对擅自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累计处罚案件共计239件,比2019年(约50起)上升约378%。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通过现场监督检查与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线巡查,对建筑工地进行日常监管。据统计,2021年规模以上在建施工工地共计1463个,全部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3.交通噪声。目前,我市正在推进城市道路机动车违法鸣号自动抓拍系统,提高机动车违法鸣号管理力度。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累计查处非法改装违法8027起,车辆“鸣号”违法行为3000余起,“炸街车”违法行为181起。同时,我市不断强化交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铁路三四线、甬舟铁路等工程,高起点制定施工期间和运行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道路交通噪声对周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

  4.社会生活噪声。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在重点时段加强对公园、居民区、商业街的巡逻排查,并引导社区、街道以及广场、公园管理处成立由党员、热心群众组成的劝导队,共同开展噪音扰民巡逻排查劝导工作,积极引导“广场舞”等群众健身娱乐活动在远离住宅区的广场、公园进行,在活动区域内设立告知牌,限定活动时间,告知法律法规及处罚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将声环境质量作为重要部分向社会公开;此外,市住建局多次以现场会形式推广降噪防噪施工工艺、设施设备,通过《宁波日报》等市级媒体发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设备技术,来增强群众对噪声的认识。

  (一)监测能力有待提升。当前噪声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已使用三十余年,难以适应新时代噪声污染治理的需求,造成了监测数据和部分市民的实际体验有一定差距,部分噪声问题本底不清、情况不明的现象。噪声监测包括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噪声监测,噪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主要是对功能区,区域,交通等的噪声进行监测,主要以人工半自动监测为主,受设备、监测布点和时段等因素影响,尚不能全时段反映噪声现状。噪声污染源监测工作主要用于工业生产中投诉等噪声污染事件,这些噪声是即时性的、动态的,监测存在一定困难。

  (二)源头防控有待强化。当前噪声污染防控总体上还是以末端治理为主,如强调对噪声污染者责任追究,对噪声投诉采取治理措施等,缺乏对噪声污染风险识别、分析和预防等内容。此外,土地利用不合理,商业区与工业区、居民区混杂,部分城市规划对噪声污染预防关注不够,未充分考虑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密集的居住用地的影响,即使安装了隔音屏,但其对中高层楼房隔音效果有限。

  (三)治理体系有待完善。生态环境部暂未将噪声排放信息纳入工业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企业噪声自行监测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告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建设单位未将噪声污染防治经费纳入预算,部分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部分施工噪声污染由于工艺原因要求连续施工,直接影响居民生活。

  (四)监管手段有待改进。夜间是建筑施工噪声投诉的高峰期,且噪声具有即时性、间歇性等特点,无法及时取证和处置,导致违法事实认定困难。很多社会生活噪音涉及习俗和道德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仍以劝导为主,但往往民警离开后涉事者继续照旧,极易造成群众不满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提升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成效,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提升噪声监测能力。细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加大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推动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探索建设噪声环境监管数字化平台,强化噪声污染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区域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梳理问题,提出管控建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噪声监测,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噪声监测格局。

  (二)强化噪声源头防控。加强规划引导,优化城乡建设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体现噪声防控要求。严格项目环评和验收要求,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达标验收。综合管控噪声源,提出针对性强、成熟可靠、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噪声管理及污染防治的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产品的监督抽查,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督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等声源噪声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适时启动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细化施工管理措施,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实行施工工地分类分级管控。严格噪声敏感区域和时段的施工管理,及时做好信息公示公告,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依法落实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合理选线选址,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严格营业场所固定设备噪声达标排放管理,落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内等重点营业场所管控要求。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提升基层噪声污染执法能力。

  (五)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待国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后,我市将起草相应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噪声投诉分类及分析研判,及时梳理信访投诉的主要区域、重点类型,协同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噪声扰民问题。推动《宁波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捋顺监管机制,明晰法律责任。

  2.2018年区(县、市)二季度起按规范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17年数据不全未作统计;

  3.2021年启用“十四五”声环境监测新点位,部分监测数据与“十三五”期间监测数据不具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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