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腾了这么久,原本以为这案子没结果了,没想到检察院真给监督再审了!真心感谢你们……”近日,顾某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送锦旗时激动地说。
这桩案子,让顾某前前后后糟心了3年。3年间,她在医院和法院之间奔走维权,身心俱疲。最终经检察机关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判决错误被纠正:两处伤残重新确定综合伤残系数,最终赔偿金额比原审增加了5万余元。
2020年4月,顾某因宫颈疾病进入某医院诊治。在术前病理不确定的前提下,顾某被医院以宫颈鳞癌告知。因惧怕癌变,顾某同意医院对其实施根治手术。结果,术后病理显示为慢性宫颈炎。
顾某认为,其身体两处伤残(全子宫切除加左侧卵巢切除)是某医院过度医疗所致。2020年9月,顾某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按医疗常规,医方应先行子宫锥切术(子宫部分切除),进行病理诊断后再确定治疗方案,而医方直接进行全子宫切除加左侧卵巢切除手术,实为过度医疗。法院认定,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21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顾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顾某不服该判决,认为法院残疾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不应因其子宫本身存在疾病就减少伤残系数,但因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而错过了上诉期。后经多方查找法律规范和医学文件,2021年9月,顾某以新证据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违反客观、科学、公正的情况,遂裁定驳回顾某的再审申请。
顾某坚持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有误,此后几年里,她查阅了诸多医疗书籍和法院判例,为的就是能找到支持案子再审的证据,她在医院和法院之间来回奔走,败诉的苦楚、内心的煎熬以及身体的残疾,让顾某的生活蒙上阴影。
为什么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让顾某觉得显失公平?法院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是否存在问题?
受理顾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材料、仔细分析判决内容,多次前往法院和医院,与原审法官、医疗系统专业人士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原审判决依据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行深入研究。
经多方调查发现,顾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医院切除顾某子宫(伤残系数为40%)和一侧卵巢(伤残系数为30%)为过度医疗,如按医疗常规应对顾某子宫部分切除(伤残系数为20%),故顾某残疾赔偿金应为过度医疗造成的伤残赔偿金减去自身疾病治疗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法院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对残疾赔偿金予以部分扣除,并无不当。
经过条分缕析后,承办检察官在判决书中找到症结所在——法院最终认定的顾某两处伤残系数之和为25%,小于一处伤残系数30%,这明显不合常理。
检察官经多次分析论证才发现,原审法官在计算顾某伤残系数时依据地方性指导意见——以最重的七级伤残系数40%为基数,对于八级伤残系数按比例增加5%,确定两处伤残系数之和为45%。但在减去顾某子宫本身疾病应承担的九级伤残系数20%时,因该指导意见未明确规定,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没有相应按比例减少,而是直接减去20%,得出两处伤残系数之和小于一处伤残系数的不合理结论,从而大幅削减了顾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而正因为法官每一步的计算都于法有据,对于这一加减标准前后不一的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审查顾某再审申请时也没有发现问题。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确保检察监督效果,南关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专业律师、申诉人顾某、某医院代表先后两次召开检察听证会,就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计算方法、顾某赔偿金数额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对法院判决错误及时纠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023年8月21日,南关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顾某残疾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4月2日,原审法院作出改判,支持检察机关监督理由,判决某医院赔偿顾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关于这起医疗纠纷,医院的行为在客观上违背了医疗常规,作为医方,在尊重病人的前提下,应以充分的依据为其分析利与弊,如手术风险、效价比等,避免产生误解和分歧。”承办检察官认为,该医院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
针对临床诊疗行为不规范、病案审查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南关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医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管理机制,促进诉源治理。该医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重新修订病案管理质控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