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某西医内科诊所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只做过2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对普通医疗机构除发热门诊外的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每周开展两次核酸检测”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州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14日,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对于控制传染病传播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一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的案例,案件中所涉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准确认定了行政处罚主体,采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该案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在疫情期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对于控制传染病传播具有重要作用。警示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类似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不可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一运动B体育,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