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为了让婚礼上的自己更漂亮,陈女士在一家美容医院做玻尿酸注射手术,但没想到的是,注射后她的右眼视力减退,近乎失明。
陈女士认为,是那家美容医院操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右眼视力严重受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余元。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的孩子出生了,因此她索赔的金额又追加了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审理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医院的注射玻尿酸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被告医院要按多大的责任比例来进行侵权赔偿。二是陈女士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应该由医院承担。
关于陈女士的伤残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着:被鉴定人陈女士右眼盲目5级,伤残等级为八级必一运动。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女士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该过错与陈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为主要原因。
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属于残疾赔偿金的一部分的。被侵权人遭遇侵权行为之后,可能构成伤残,导致其劳动能力下降以及抚养能力下降,所以法律规定对于其负担有抚养义务的人,可以要求相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美容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医疗美容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追求物质基础之外,对美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必一运动,医美项目使用者这些年来不断增加,医疗美容纠纷的数量也因此不断攀升。但由于我国未针对医疗美容纠纷进行专门立法,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性质适用的法律大致分为三种:《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原告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之后,法院会从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就诊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欺诈、就诊者的实际损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认定上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符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纠纷特征,往往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判定;若认为医疗美容纠纷属于医疗纠纷的大范畴,则多数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合同编。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一: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一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偿,明确指出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此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整顿医疗美容市场的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典型案例能够对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可以看出最高院对此类案件的法律定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