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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 某医院将使用过的输液器针头等医疗废物混入医用非危险废弃物案
作者:小编    日期:2024-10-08    阅读( )

  2022年2月,对某医院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路过某医院大楼楼梯间的消防通道时,碰巧发现地面有1袋黑色塑料袋,其旁边有2具使用过的输液器并有未拆除的针头。四日后“回头看”,再次发现同一地点新出现4袋黑色塑料袋,内有少量废弃输液器同样带有未拆除的针头,且混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某医院与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用非危险废弃物回收合同,首次发现的带有针头的输液器为工人在回收时从黑色塑料袋中挑拣出来的。对某医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年3月某医院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本案的案件来源虽是一次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因执法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不放过消防通道地面黑色塑料袋的疑点,促使四日后第二次在同一地点现场检查,全面调查医废管理流程细节并详实取证,逻辑严密,逐一排除其他关联案由锁定违法事实。

  义务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责任条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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