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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堂 政治纪律常见问题⑫
作者:小编    日期:2024-06-03    阅读( )

  必一sport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都是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相关的事项,欺瞒组织的表现。二者的区分在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衡量一个党员干部是否对党忠诚,是否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的重要标准。这里的“重大事项”,按照《中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主要是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是属于违反党的组织纪律的行为,表明党员组织观念淡薄,执行组织纪律不严格。这里的“个人有关事项”,是特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所规定的个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14项事项,这些事项多涉及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的事项,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不包括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党员有这些行为说明其政治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不高。这里的“重大事项”,按照《中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强调的是党员干部对党组织应尽的主动请示报告义务。党员干部不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就会造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分管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情况不了解不掌握,进而造成工作被动和监管缺失,导致一盘散沙,各自为政,影响党的团结统一。而不如实向上级报告工作,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该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该条主要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的行为,作出的处分规定,提出的纪律要求。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的目的,有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是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等,归根结底是工作作风不实的表现,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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